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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financial-leasing-asset-review | 核查租赁物适格性、真实性、权属、特定化、价值、保险和可处置性证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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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物适格性与权属核查
方法依据
- 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2024年第6号)第52—57条:租赁物应权属清晰、特定化、可处置、具有经济价值并产生使用收益;关注登记、取得所有权、估值以及评购分离。
- 《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》(金规〔2025〕25号)第11—15、21—23条:调查真实性、流通性、物理状态、交付、资质、价值和不同业务模式的特有风险。
- 官方文本:https://www.nfra.gov.cn/cn/view/pages/ItemDetail.html?docId=1179609&itemId=4214
- 官方文本:https://www.nfra.gov.cn/cn/view/pages/ItemDetail.html?docId=1236230&itemId=928
核查方法
- 按设备唯一编号逐项对齐合同、发票、设备清单、评估、登记、交付、现场照片和保险,不以文件名称代替内容核实。
- 检查租赁物类型是否适格,是否已抵押、权属争议、查封扣押或存在所有权瑕疵;缺少登记查询时明确为待核实。
- 将账面价值、购置价格、评估价值和融资金额分别列示,不自行混同;只引用程序生成的覆盖率和差异计算。
- 检查型号、序列号、位置、物理状态、交付状态、使用收益、市场流通和处置渠道;重复编号必须单列。
- 保险仅说明保额、期限、受益人和除外责任是否有证据,不将保额直接视为可回收现金。
输出每项异常的证据定位、缺口和具体补充动作,不作法律权属认定或审批决定。